“好意同乘”出事故 責任該如何劃分?
最高法發布6個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安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0月30日發布6個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引導交通參與人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構建良好交通秩序。
日常生活中,車內人員疏于觀察,貿然打開車門與他人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稱“開門殺”。在一起案例中,辛某某駕駛機動車載客,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乘客陳某開門時也未充分注意,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周某某發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傷,車輛受損。
人民法院認定駕駛人和乘車人同屬機動車一方,乘客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保險公司應予賠償,超出保險賠付部分由侵權人承擔。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周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4萬余元,辛某某賠償周某某4200元,陳某賠償周某某1800元。
該案裁判既充分發揮保險保障作用,及時救濟受害人,又強化駕駛人、乘車人安全責任意識,警示駕駛人、乘車人均應謹慎注意,避免小疏忽引發大事故。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僅涉及車輛駕駛人、受害人,還可能涉及乘車人、保險公司、網約車平臺公司等多方主體。
在“趙某訴錢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錢某駕駛機動車搭載趙某回村途中,車輛撞到路中的障礙物,失控撞向路邊燈柱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趙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錢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審理法院認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好意同乘”情形下應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本案中錢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趙某在車輛后排乘坐但未系安全帶對損失的擴大也有過錯,最終判決錢某對趙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近年來,網約車已成為社會公眾日常出行的重要選擇。網約車平臺公司作為承運人,是否應當保障乘客的乘車安全?
在“陳某某訴某科技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中,網約車司機唐某某在駕駛過程中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撞向路邊護欄,造成乘客陳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唐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人民法院認定,乘客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系,依法判決網約車平臺公司對乘客損害承擔承運人責任并進行賠償,既合理認定事故責任,保障受害人救濟權利,也督促網約車平臺規范管理,共同守護安全底線。
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 馮家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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