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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二手房時“貨比三家”是否構成“跳單”?

    法院:屬于合理市場選擇

    2025年09月11日09:51 | 來源: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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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買二手房時“貨比三家”是否構成“跳單”?

    購房時“貨比三家”,先在一家中介公司看房,后又在其他中介公司購買此房,算“跳單”嗎?近日,成都雙流法院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例。法院認為,此類情況屬于合理的市場選擇,不構成“跳單”。不過,第一家中介公司因付出了一定的人力、時間成本,法院酌情判決購房人向中介公司支出必要費用3000元。

    2023年2月13日,購房人王園(化名)為購置房屋與甲中介公司建立聯系。其間,甲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向王園推薦了案涉房源、協助安排實地看房,還就房屋成交價格、首付比例、貸款辦理等事宜與王園展開溝通。

    兩日后,王園因對貸款事宜存疑,又與乙中介公司取得聯系。乙中介公司積極介入,協助王園與房屋所有權人張月(化名)就案涉房屋價格進行協商,推動雙方價格意向趨近;同時針對王園關切的貸款問題提供了專業、明確的咨詢服務,有效解答了其疑慮。2月17日,王園與張月正式簽訂《成都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系通過乙中介公司的居間服務促成交易。

    后甲中介公司以“跳單”為由將王園訴至雙流法院。

    甲中介公司主張,其為王園提供案涉房源信息,并積極推動買賣雙方達成合意,而王園為減少中介費,繞開甲中介公司與賣方成交,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跳單”,故訴請王園按房屋成交價的2.1%支付報酬8萬余元。

    王園辯稱,因個人資金有限,購房時僅能接受3成首付的付款方式,但案涉房屋產權年限僅為50年,其擔憂銀行無法審批7成貸款額度。此前就該關鍵問題咨詢甲中介公司時,對方回復模糊不清、未能消除顧慮,無奈之下才選擇聯系乙中介公司推進房屋買賣事宜。

    賣房者張月陳述,為擴大交易渠道、增加成交機會,其所售房源同時在多家房產交易平臺掛牌。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中介公司雖提供了房源信息并參與初步溝通,但并未成功組織王園與張月就房屋交易核心條款(尤其是價格)達成一致意見,未實質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王園在購房過程中,對銀行按揭貸款比例存在明確且合理的擔憂,并專門就此向甲中介公司咨詢,但甲中介公司未進一步核實貸款事宜,也未給出明確、可靠的答復,未能提供讓王園滿意的專業服務。

    此外,結合張月“多平臺掛牌”的陳述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該房源非甲中介公司“獨家代理”的專屬資源,信息具備公開性。

    法院認為,在甲中介公司未促成交易、服務質量未達客戶合理期待的情況下,王園選擇服務更優的乙中介公司,屬于合理的市場選擇,不構成“跳單”??紤]到甲中介公司在案涉房源成交前,已為王園提供了多套房源的帶看服務、案涉房源的信息推薦,且參與了部分價格協商及基礎咨詢工作,付出了一定的人力、時間成本,故法院酌情判決王園向甲中介公司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3000元。

    一審宣判后,甲中介公司不服判決,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成都中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責編:章華維、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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